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