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