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耕地质量状况的监测,并制定相应的耕地保养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