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对策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