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