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