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集贸市场;(二)堆放物料和其他障碍物;(三)挖砂、采石、挖沟引水;(四)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五)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