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县道、乡道严重损坏或者交通中断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村道的修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