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防护、排水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村道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