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已修改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渔业部门的意见。禁止在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拆除。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湖泊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