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根据市场需求,加快新蚕品种的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对在蚕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