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