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