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向其反馈审查、研究情况,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