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主动审查:(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