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保护区规划的;

(二)不履行保护区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