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毁损林木;(二)擅自采集菌类、野生植物及其孳生物;(三)狩猎、捕捞、伤害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破坏动物迁徙通道和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繁殖区、栖息地;(四)勘探、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放牧、采药、建坟、打拉烧柴、野外用火、烧荒等;(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牌等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