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确因科学研究、教学实验需要采集标本的,经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区域内限量采集。

依托保护区进行科研实验所取得的成果应当双方共享。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