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保护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管理局。管理局对保护区内国有土地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毁坏、侵占保护区的林地、湿地。保护区内被非法开垦的国有林地、湿地应当退耕还林、恢复湿地。

保护区内现有的集体耕地严禁扩大面积,耕种者不能危害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鼓励保护区内集体耕地发展无公害农业或者退耕还林、恢复湿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