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不得建设任何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废气。实验区和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禁止发展危害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产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