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不得建设任何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废气。

实验区和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禁止发展危害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产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