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纳入大兴安岭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有关部门在安排各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时,应当划拨一部分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