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保护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伐林木;

(二)狩猎、捕捞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

(三)放牧、采药、烧荒、开矿、开垦、采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采集野生植物、菌类等;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牌和各种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