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保护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砍伐林木;(二)狩猎、捕捞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三)放牧、采药、烧荒、开矿、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四)擅自采集野生植物、菌类等;(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牌和各种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