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坚持保护为先的原则,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区的旅游资源和旅游活动由管理局统一管理。

在保护区开辟旅游景点、设计旅游路线、修建旅游设施、设立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由管理局提出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