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配套资金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对保护区加强科研、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