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位于东经128°58′-129°15′,北纬48°02′-48°12′范围内,总面积18165.4公顷。保护区区界,以国务院颁发的林权证为准。保护区区界标志,由其管理局负责设置,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