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进入保护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照片等活动的,凭管理局颁发的入区证件;

(二)国外旅游人员凭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的介绍证件;

(三)区内工作及居住的人员凭管理局颁发的通行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