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证件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