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或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或征购、收购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