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按行政区域设置综合档案馆。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可设置城建等专门档案馆。市级有关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设置部门档案馆。专门或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可设置档案馆,设置的档案馆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