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导游人员违反规定索要小费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视情节给予警告、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