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未经过旅游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建立旅游区(点);擅自在旅游区(点)修建、扩建景点等设施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管等部门责令停建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