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