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旅游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