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到公安、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处罚权限的,由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