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合格并且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后,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