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流动收购人员应当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规范上岗,统一证件、统一回收车辆、统一符合环境噪声标准的叫卖器具、统一服饰标志。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