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的场所,核发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