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取水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水人放弃取水的,应当向原批准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取水报告。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