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新建、改(扩)建河道排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