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堤防护堤地范围:

市城防堤护堤地,西、南堤迎水面设计堤脚外各100米,背水面设计堤脚外不小于100米;东堤迎水面50米、背水面30米;其余嫩江江段和雅鲁河、绰尔河及诺敏河、二龙涛河等大型堤防迎水面堤脚外不小于50米,背水面堤脚外不小于30米;其他江河堤防护堤地,迎水面堤脚外不小于30米,背水面堤脚外不小于20米。具有防洪堤作用的铁路路基,为路基坡脚两侧各30米。

凡已经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堤防及护堤用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