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污水、雨水泵站,排水管网(含并网的用户支线)、沟渠、检查井、收水井及其附件、闸门、起调蓄作用的滞水池和天然水泡、氧化塘、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