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每伐一株,应当补栽五株以上同类型树木,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情形,申请人还应当向树木保护管理责任人缴纳树木赔偿费,并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