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