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