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大于等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可以不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
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下列间距最低标准:
(一)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0米;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
(二)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
(三)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3米。
(四)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2/3倍,且不得小于40米,超过60米的,可以按60米确定;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45米,超过120米的,可以按120米确定。
(五)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5米,超过50米的,可以按50米确定。
(六)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20米。
新建建筑本身是住宅的,与相邻建筑之间也应符合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之间规定的日照间距。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