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规划设计要求,也可以申请对规划条件要求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规划信息服务、出具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