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二年内取得立项批准文件。逾期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