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二年内取得立项批准文件。逾期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