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程序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