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