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