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