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预留。保证金的存入、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