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质量监督注册表;

(五)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登记表;

(六)备案的施工合同;

(七)备案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材料符合要求后的四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